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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3-8 人气: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105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城乡计划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对擅自改变建筑物计划使用性质的,自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改变使用性质部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50元。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依照计划许可载明的用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要变更的,应向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条例还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计划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并自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处改变使用性质部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迫履行。擅自变更计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采的,由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将由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处理。
针对部份丈量单位非法虚增房屋面积等背法行动,条例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条例规定,丈量单位应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丈量技术规范和计划许可的规定展开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将由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下降资质等级或撤消资质证书。
条例还规定,凡未获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或未依照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出现以下情形的:违背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进行整改的决定,继续进行建设;在法律、法规规定制止建设的区域建设,或违背城乡计划有关制止建设的强迫性规定;非法占用城市计划的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违背城乡计划和相干国家标准、规范的强迫性内容,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计划实行影响等,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撤除,没法实行撤除的,没收实物或背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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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擅改建筑物使用性质每平方米罚款50元
文章链接:https://www.gszr.net.cn/news/3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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